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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视频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研究

行政法视阈下网络直播平台的规制路径探析
《楚天法治》2024年 第14期 | 张仁瀞   
摘 要:近年来,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,公益直播、助农直播等“直播+”模式的兴起,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,推动了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,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。与此同时,部分网络直播平台过度逐利,出现了平台内乱现象,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。行政法在规制网络直播平台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。为此,本文从行政法视域角度分析规制网络直播平台的必要性,阐述了规制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路径,促使网络直播平台行政法规制制度更加科学、合理。这对维护公民权利、维持直播秩序、规范直播市场以及行政执法具有积极作用。

“避风港原则”的适用前提及限制研究
《楚天法治》2024年 第14期 | 张秀青  
摘 要:作为有效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“避风港原则”,其从国外移植至今发挥了较大作用,推动了算法时代网络空间对知识产权的积极保障。在不断本土化之后,“避风港原则”在《民法典》得到完善。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,“避风港原则”原有的生存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,与现有背景产生冲突,出现了“反通知—恢复”规则不健全、过错责任导致利益失衡等问题。为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,推动“避风港原则”的完善发展,优化我国法治环境,在实际司法实践中,可以使用反通知前置平衡网络用户与知识产权人利益,并发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作用。

私人视频监控下隐私权保护研究
《楚天法治》2024年 第14期 | 李雨霞  
摘 要:随着经济的发展、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视频监控成本的降低,视频监控不再仅限于公权力机关和一些大型企业使用,许多商家和普通人都运用了视频监控以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。我国对于视频监控的购买、安装和使用方面,基本处于一种无秩序状态,几乎所有人都可以自行安装和使用,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争议问题。而针对隐私权的内涵、保护范围、保护标准,以及私人是否有权采集公共影像方面都缺乏相关规定,法院判案过程中引发了诸多争议。

发布日期:2024-08-29